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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12-8 浏览:60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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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离婚诉讼期间恶意转移共同财富 法院判少分财产

    小王(女)和小李是一对结婚仅一年的80后小夫妻,    判决作出后。但是两人因为家庭生活发生矛盾,小王起诉小李要求离婚,小李也同意离婚。结婚前小李有个人财产60余万元,结婚后,小李从自己账户中取出了40万元存到小王账户里,小王又添加7万多元购买了47万元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案件审理时,小王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即将到期,因为庭审未完成,因此在诉讼中法官一再告知小王,理财产品到期后不能转移,也不能随意处分。

    理财产品到期后法院再次组织开庭,但是小王提交的理财产品明细却让法官和小李都吃了一惊。原来47万理财产品到期的当天小王就把这笔钱转到其父亲王某账户上,小李对此毫不知情。小王的理由是婚后双方对其父亲王某有40多万的欠款,转账用于归还共同债务。而对于欠款的发生,小王称王某为两人结婚装修了自己的一套房子供两人居住,装修款是共同债务;分居后两人分别住在王某的两套房子里,租金没有向王某支付;此外小王称自己作为女儿还欠王某精神抚慰金。对于小王陈述的这些债务,小李表示均不知情,也不认可。对于小王私自奖励夫妻共同财富的行为,法院当庭予以了批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用自己的个人财富在婚后向小王账户存入40万元,该40万元被小王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应视为家庭投资行为,因此为夫妻共同财富。小王购买的47万元理财产品系夫妻共同财富,应作为夫妻共同财富予以分割。小王在离婚诉讼期间未征得小李同意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富,已经构成了婚姻法关于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小王主张夫妻二人对王某负有共同债务,未提供相应充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小王应少分财产。最终法院判令小王向小李支付40万元。

小王不服上诉,现该案正在二审期间。

离婚诉讼期间恶意转移共同财富 法院判少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