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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9-22 浏览:59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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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父母买房】父母出首付款给夫妻买房,离婚该怎么分?

【父母买房】父母出首付款给夫妻买房,离婚该怎么分?

  

   父母为子女操碎了心,结婚买房是儿女的头等大事,哪个做父母的不出资,不出力啊。如果父母出资给儿子买婚房,但是因为限购的原因,必须要等领取结婚证后才能买房,房产证上登记的儿子和媳妇的名字,如果夫妻小两口离婚,此套房屋如何分割,父母是否可以拿回自己的首付款出资?

 

  钟涛律师认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上海市高级人人民法院作出的解答也正对的是婚后父母出资买房,也应该推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实际都是为了保护父母出资财产这一目的,由此可见,婚后的都这么保护父母的出资,那么婚前的更加没有争议的要保护了。应该说,这个法条明确即使为双方购房,包含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该出资也是以父母的意愿为准,首先推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例外情况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才算共同。也就是说,决定权在父母,但是一旦离婚,父母肯定会表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的,所以,按照法律条文的导向来看,也是认可第二种看法的,也就是父母婚前出资买房,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产即使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该出资也应该属于一方婚前个人出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要扣除这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五、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尽管司法解释(二)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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