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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7-29 浏览:74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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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父母出资】婚后夫妻和父母共同共同出资买房,产证有父母和夫妻名字,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父母出资】婚后夫妻和父母共同共同出资买房,产有父母和夫妻名字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钟涛律师按,基于父母对子女结婚的帮助,很多年轻人都是依靠父母出资购买房产,才能安心恋爱结婚,同时根据中国的风俗习惯,有些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父母和夫妻4个人名字下,但是房价太高,父母也只是出了首付部分,公积金以及商业贷款还是靠小两口自己来偿还,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离婚,这套房产如何分割?

 

 

【案例】

  1、男方、女方2010年登记结婚。2013年,男方父母出资资助了夫妻购买了上海某路的一处房产价值200余万,

  2、该处婚后改善型的房产是男方父母和男方、女方共同购买的房产,房产证上有小夫妻两人和男方父母两人共四人的名字

  3、男方父母但是由于当时有贷款,贷款一直都由男方承担主要贷款人义务,离婚后该如何分割? 

  4、男方的父母出资100万,60万是公积金贷款,40万是商业贷款。

现在男方和女方因为感情不好,闹着要离婚,可是这套房子如何分割起了很大的争议,请问钟涛律师,这套房屋如何分割呢?

 

【上海著名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钟涛律认为,夫妻之间如何想离婚,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同时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解释,对于婚后父母资助购房的,如果没有指明赠与自己子女一人,就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上海高院认为,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关于本案房产如何处置,存在2中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属于父母出资购房,父母名字也登记在上边,应该属于父母和夫妻4人的共同房产,分割的时候应该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剩余贷款应该按照共同债务来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产属于家庭共同房产,应该按照物权法规定,不考虑贡献的大小,无论出资多少,均按照均等份额来分割。

 


 

  钟涛律师认为,本案应该按照第二种方案来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物权法规定, 此套房屋属于父母和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不能在夫妻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否则就是侵犯了父母的诉讼权利。必须等待夫妻离婚案件处理完毕后,。另案起诉解决。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