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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7-10 浏览:94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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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父母首付】结婚后父母出资首付款子女偿还贷款离婚后有女方的吗

【父母首付】结婚后父母出资首付款子女偿还贷款离婚后有女方的吗

 

【案例一】婚后女方父母出资首付买房,贷款用女方公积金还贷,房子名字登记的是女方及其父母,请问如果离婚,男方对此套房子是否可以分得部分财产

 

【案例二】婚后女方父母出资首付,夫妻双方还贷,房证是夫妻俩人名字,离婚怎么分配

婚后女方父母出资首付,夫妻双方还贷,房证是夫妻俩人名字,女方父母有出资首付的凭证。离婚怎么分配

 

【案例三】婚后买房男方父母和女方陪嫁钱共同付了首付,后男方公积金还贷,如离婚房屋怎么分割?

【案例四】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清贷款,离婚时如何分割?

 

 

钟涛律师按,依照我国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对房产作不同的处理。
  一、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为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或出资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或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则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或出资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后,父母在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赠与一方的,那么,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被赠与方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上述两类情况中有一个须着重把握的难点,这就是父母“明确表示”的时间问题。这个“明确表示”,最好应当是在购房或出资之时,或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作出,并且应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最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形式是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如果父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或在子女离婚纠纷已经发生、准备离婚之时才作出“明确表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侵害了子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这种事后才作出的“明确表示”或事后才签订的赠与合同,也很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三、子女结婚前以及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首付款或者出资一部分,其余部分在子女结婚后自行支付或通过银行贷款支付。这种情况,父母出资的部分按上述第一、二种情况分别处理。子女在婚后自行支付或婚后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部分,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银行贷款未还清的部分,按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分担。
  

根据以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但是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此可以看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改变了之前的规定,保护了父母的出资以及财产。那么是否这个问题就没有争议了呢,当然不是这么简单。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