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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4-10 浏览:84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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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扶养义务】夫妻离婚后可否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扶养义务】夫妻离婚后可否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当事人有再婚的自由,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世界各国法律共同

的规定。各国法律都赋予离婚当事人再婚的权利,但对再婚权利的行使,有些国

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有着较大的差别。例如,有些国家对离婚女子待婚期有所

限制。待婚期是指妇女在离婚后一定时期内不得再婚,只有当待婚期限届满后才

能与他人结婚。待婚期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为半年,有的规定

为一年。规定待婚期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子女血统的混乱,  以便确定婚内受胎但于

婚姻终止后出生的子女为前夫的婚生子女。这一规定尽管能较好地解决婚内受胎

产生的问题,但由于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以及不能阻止事实上的再婚现象,相关

国家已逐渐废止。另外,有些国家禁止通奸人结婚。所谓禁止通奸人结婚,是指

因与他人通奸而经判决离婚或因此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不得同与其通奸的人结

婚。这一限制主要是针对通奸行为的惩罚,有较强的道德惩罚性,是过错离婚主

义立法的产物。以通奸对象作为再婚对象的限制,不仅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实

践中也不能阻止事实上的通奸行为,许多有萝规定的国家已相继予以废除。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

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

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为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必

要保障。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夫妻间双方均应自觉地履行,特

别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

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养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

求对方给予扶养。《婚姻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

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

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

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由此可

见,我国越来越重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明确规定负有法  定扶养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的救济方式。在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时,如果另一方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

  同财产,以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该条规定直接规定了对于夫妻一方不履行夫妻相

  互间扶养义务时的救济方式,便于生活较困难一方维护自己的权益。夫妻相互扶

  养义务是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应尽的法定义务,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

  间必须遵守。但是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的实现,需要注意以下两点:首先是合法

  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同居关系并不能要求一方尽相互扶养义务;其次是另一方

  有需要时,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要扶养一

  方陷人生活无着落的境地时,可能构成遗弃罪。

    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是以夫妻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也将随着夫妻关系

    的终止而终止。离婚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双方的夫妻身份关系不再存在,夫妻

    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同时解除。任何一方不再享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任何一

    方亦不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

    止,这是由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的性质所决定的。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

    在一起,形成一个稳定的家庭,为了家庭的和睦与幸福,夫妻双人应当相互扶

    持,而在离婚后,原来的夫妻生活结束,两人不再共同生活在一起,不再具有任

    何身份上的关系,甚至不再有任何联系,此时,之前相互间的扶养义务应当终

    止。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人们的便利来看,如果离婚后双方仍然有相互扶

    养义务,那将给双方在离婚后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一方可能因一方的任何变故

    而承担巨大的代价。更多情况下,夫妻离婚后,都具有再婚的可能,此时相互间

    扶养义务的终止正是给予两个家庭新的开始,否则将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