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网-提供专业婚姻家庭服务_上海涉外离婚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钟涛咨询:15800502572's Map

发表于:2014-3-31 浏览:219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第三次起诉,第一次起诉,第二次起诉,离婚程序,离婚费用,上海律师

描述:钟涛律师按: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的准予离婚有哪些情形?第一次起诉法院,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准予夫妻离婚?

【第一次起诉】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如何才能准予离婚?

 

  钟涛律师按: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的准予离婚有哪些情形?第一次起诉法院,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准予夫妻离婚?  

 

    案例:

    甲(男)和乙(女)双方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  自2006年 开始,  甲与一名丙女在外同居。乙知晓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甲与丙女同居严重 影响了夫妻感情,要求判决双方离婚。法院中理后认为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婚 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

 

 

    钟涛律师认为,一般来说诉讼中对于“准予离婚”情形的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的依据。如果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反之法院就可以不判离婚。但是夫妻感情破裂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实践中需要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种婚姻事实加以判断。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都会审查是否存在上述条款中的情形,如果确实存上述的情形,即便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法院采信其主张的概率也是很小只要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不能 乏解,应当判决双方离婚,不得因为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婚姻法解(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 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 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