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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3-24 浏览:202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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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子女抚养】夫妻双方均要小孩的,法院如何判决?

【子女抚养】夫妻双方均要小孩的,法院如何判决??

 

    在审理离婚诉讼案件中,法院主要处理的问题是:是否准予双方离婚,双方所生育的子女如何抚养以及双方共同财产和债务如何处理。如果法院准予双方离婚,通常情况下,是一定要对双方所生育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并进{亍解决的。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一对夫妻往往仅生育一个子女,所以,当双方离婚时。

如果双方均坚持要求自己直接抚养子女,就会使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更加激烈。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会针对依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相关情况进行妥善解决,具体处理的思路是:    第一,对于2周岁以下的子女,由于子女对母亲的依赖性较强,所以,原则上判令子女随女方生活。在存在下列情况下时,可以判令子女随男方生活: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女方有 托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子女随

吏方生活;或者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第二,对于2周岁以上的子女,通常情况下,会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子女已满10周岁,法院可征询子女本人的意见,并将子女的意又作为一项重要的考虑条件。

    其次,如果男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由其抚养,即一方已做绝育手犬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建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其中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方有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性,或者有犯罪前科等。

    再次,如果一方没有上述需要优先考虑的情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男女双方各自的抚养条件:收入高低或稳定状况、教育背景、居住条件、户口情况、性别情况、离婚过错、性格状况等。当上述条件基本相同时,也可以考虑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同生活状况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协助抚养的意向和能力。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车 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f

    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    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见》第一条: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随    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匠  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见》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  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二》第三条: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勺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刊,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工》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亘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乏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二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二》第五条: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三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工》第十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亘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

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