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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3-14 浏览:267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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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钟涛律师按,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男方积极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可是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起诉法院还是判决不准离婚,第三次起诉离婚了,女方拒绝接受法院传票,这一次,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第三次起诉】第三次起诉离婚女方拒收传票法院怎样判定

 

 

钟涛律师按,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男方积极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可是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起诉法院还是判决不准离婚,第三次起诉离婚了,女方拒绝接受法院传票,这一次,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钟涛律师认为,一般来说,再一再二不再三,如果男方已经积极向法院起诉2次了,那么第三次即使女方拒绝接受法院传票,法院还是有办法将离婚诉讼进行到底的。

第一,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对于当事人拒收法院传票,可以排除法警,在她的居住地将传票留下了,在回件上注明即可。

第二,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在人民法院报上登公告,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s为送达,不论她是否看到。

总之, 这已经是第三次起诉到法院了,法院不会轻易动员你撤诉了,如果是对方一直拒绝出庭的话,法院完全可以采取各种送达方式,最后是否判决你们夫妻离婚,还是要看案件具体情况的,看你们离婚的原因是什么,看看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是否可以妥善解决,综合以上情况再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毕竟,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案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

 

 

【法律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五)转交送达 (六)公告送达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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