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网-提供专业婚姻家庭服务_上海涉外离婚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钟涛咨询:15800502572's Map

发表于:2013-7-18 浏览:241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分居离婚,转移财产,诉讼离婚,离婚律师,财产分割,离婚程序,上海律师

描述: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社会,离婚大战往往伴随着财产分割、抢夺大战展开,一些人在私利的驱使下,无视法律法规,罔顾道德,各种手段无所不用,既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良好的社会风气产生了负面的诱导作用,但此类行为在公平的法律面前,注定要失败甚至得到惩罚。本案其中一方当事人自以为其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达到其私吞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但却在法律面前碰壁。钟涛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分居期间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分居财产】夫妻分居期间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

 

 钟涛律师按: 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社会,离婚大战往往伴随着财产分割、抢夺大战展开,一些人在私利的驱使下,无视法律法规,罔顾道德,各种手段无所不用,既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良好的社会风气产生了负面的诱导作用,但此类行为在公平的法律面前,注定要失败甚至得到惩罚。本案其中一方当事人自以为其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达到其私吞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但却在法律面前碰壁。钟涛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分居期间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禁止离婚时任何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部分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时法院可以对上述行为给予制裁。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夫妻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则为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同时,《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禁止离婚时任何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部分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时法院可以对上述行为给予制裁。

  钟涛律师解答下面是实践中存在的几种离婚转移财产的方法:

一、私下变卖

方式和途径:假冒配偶办理卖房委托。

据有关部门介绍,私卖房产、汽车是最常见的转移夫妻财产的形式之一。有关部门说,近年来他们多次碰到以假冒配偶之名办理委托卖房的案件,有的是伪造配偶的身份证或者委托书,还有的是一名男士拉上一名女子假冒妻子来办理“委托卖房公证”。

二、伪造债务

伪造债务是近年来最“高明”转移夫妻财产的方式之一,而且这些所谓的债务往往都由法院判决来确认,因此经常一方在打离婚官司,而另一方的亲友或者其他人将离婚夫妻一起告到法院,说是欠了他(她)的债务,要求用房产等来抵债。虽然说另一方在伪造债务利用法院打官司都是隐瞒另一方的,但是也是有迹可寻的。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债务大多是伪造,而且另一方往往是在离婚时才会发现,所以在生活中如果你发现另一方有官司,不管你们的夫妻感情有没有出现问题,都需要及时了解清楚他(她)到底是什么官司。尤其是你们的感情出现问题,更需要及时查清楚,有必要时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及时解决问题。

 

 

三、私赠财产

私赠现金这种方式难以举证。

赠房一方往往提出,房产本身就是自己父母在婚前赠送或者由兄弟姐妹投资的,因此自己有权处理。这类纠纷一般容易分清,然而如果控制家庭财产的一方将现金私下赠送亲友或转存他人账户,往往就很难举证。

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

1、《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一经认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如果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也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或财产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而另一方仍然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行为,人民法院这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是在离婚以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之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