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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1-14 浏览:169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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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夫妻离婚诉讼中对方提供虚假债务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韦东也同样负有举证的责任,但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或经营客车的生意。
夫妻离婚诉讼中对方提供虚假债务如何处理?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夫妻离婚诉讼中对方提供虚假债务如何处理?一般来说,离婚诉讼只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如果对方提供债务,来让夫妻宫共同承担,那么需要另案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依据我国《婚姻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能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