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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12-31 浏览:328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子女抚养,法律程序,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咨询,房产分割

描述:女方提出离婚 她还要孩子 我也想要孩子 怎么办

【客户咨询】
我是09年结婚的 当时两人年龄不到没办理结婚手续 只有结婚仪式 是女方提出离婚的 并且提出要孩子 现在孩子1岁2个月 是女方非要离婚的 现在又起诉我要抚养费 到了法院怎么说对我有利呢?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你们之间属于同居关系,无需离婚,建议协商处理。如果无挽救可能的,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协商处理,孩子未满2周岁诉讼结果一般会判令给母亲,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孩子母亲不利于孩子成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而根据你所说你的经济条件比他好,他已经组成了新家庭,并且男方还存在前科及法律纠纷各方面条件都不如你考虑到孩子成长需要法院会把孩子判给你的。法律也会考虑到孩子的意愿至于民族问题,孩子不管判给谁都还是回族人。并无太大影响。除非他能证明你有虐待的行为,你现在要做的是找一名好律师向法院剖析你们之间的问题据理力争,咬紧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尽量让法院把注意力引到案件的根本———孩子的权益上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