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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9-26 浏览:631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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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票作为财产的一个形式,当然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是个人购买的股票,还是公司内部限购的股票,奖励的股权等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华为公司,他们的股票是非上市的股票,公司没有上市,不能随意流动,并且是由工会代为员工持股,员工不享有表决权,只有分红权,如果员工辞职,公司会强制回购员工的股票。

华为公司的股票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如果因为感情不好准备离婚,那么必然要涉及到财产分割,现在夫妻之间的财产出了房产,汽车,存款,还有就是股票了,有些是通过证券公司直接购买的流动上市股票,有些是公司内部的非流通股,原始股等等,那么,如果双方准备离婚,此部分股票如何分割呢?

  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票作为财产的一个形式,当然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是个人购买的股票,还是公司内部限购的股票,奖励的股权等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华为公司,他们的股票是非上市的股票,公司没有上市,不能随意流动,并且是由工会代为员工持股,员工不享有表决权,只有分红权,如果员工辞职,公司会强制回购员工的股票。

  钟涛律师总结分割股票类型如下:

1、      如果公司流通上市,通过证券公司购买股票,离婚时法院可以按市价,或出售,或作价,由夫妻双方分割

2、      如果此股票属于内部股票,没有上市流通,例如对于华为公司的这类股票的情况,那么因为华为公司的股票只能是内部员工持股,因为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另一方非员工享有股权,一般是要求按时市价补偿给另一方比较合理。

  总之,无论股票是作为流通股,还是非流动股,法律总会有办法处理该财产,只有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都可以处理。

 

【法条】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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