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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8-14 浏览:180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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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原则问题

 综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富如何分割,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置;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第三,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水平,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第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置;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富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协助。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富,按一般共有财富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富,按一般共有财富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发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富的共同所得”必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发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干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何谓“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司法实践中,下列财富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富:1、一方同居前的财富;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3、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富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富;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富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富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水平,妥善分割;第11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置;第12条规定,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富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