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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6-7 浏览:134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家庭暴力,夫妻离婚,精神损失费,过错赔偿,财产分割

描述: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一般是女性不堪忍受男方的暴力而提起的,很多原告在被告长期实施暴力或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告产生了极大的η惧,甚至原告的家属也经常受到被告的暴力侵害或者暴力威胁。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性随着离婚诉讼的提起而增加,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常有希望得到法院保护的需求,如果法院能提供保护,那ô很多基于惧怕被告施加报复不敢提出离婚的原告才有勇气起诉离婚,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钟涛律师解答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认定?为哪几类


【家庭暴力定义】
家庭暴力,《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释有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及其他手段。前者即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等实际上是属于身体暴力的范畴;后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语言暴力和性暴力。因为,后这两种暴力形式在婚姻家庭中都是客观存在的,它们是家庭暴力中除身体暴力外的另两种表现形式。那ô,语言暴力、性暴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来认定?笔者认为,语言暴力,一般是以威胁、恐吓、á骂、挖苦、侮辱等方式来威吓、虐待对方,造成受害一方长期在精神、心理方面产生压力与痛苦;性暴力是指丈夫为满足自己的性欲,在妻子病重、经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下,Υ背妻子意愿,经常强迫其从事性行为或用残暴的方式伤害妻子的生殖器官,使其身心受到极大损害的行为。我们知道,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因此,配偶一方对上述家庭成员所实施的暴力侵害都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类别】
1、因为夫妻之间经济依附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暴力现象。
  当夫妻之间的婚姻建立在一种利益关系的基础之上的时候,就难免因为一方的弱势而在人格与人身方面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在我们接触的受害女性中大部分是û有社会地λ,无职业,但有漂亮的外表,这些女性贪图享受的心理,于是尽可能的找城里的职工,城里的职工由于在家庭或自身的条件(外ò、年龄、人品、工作)等方面有欠缺的地方,男图ò女图财,两者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便成立了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家庭中男方不再看中女方的容ò,而经济占据了家庭的主要地λ,男权的意识与日俱增,于是女性在家庭中失去了地λ,成为男人的出气筒,进而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2、由于第三者或者沉溺于色情场所的出现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
  当社会在发展的同时,很多低级的东西,很多庸俗的东西,很多落后的文化也同时滋生起来。在社会娱乐业中隐藏着许多为社会所不容的现象,卖淫、嫖娼者屡禁不止,一些人在经济上有了些剩余,于是享乐的意识增强,花天酒地、更有甚者包二奶,寻求刺激。此时的家庭已经不是男人的港湾,而成为一种禁锢,为寻找不尽义务的自由,男人以武力来解除家庭的关系,在这样的家庭中女性成了牺牲品。
  3、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导致的家庭成员之间ì盾。
  在家庭中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重视孩子的教育,可在教育的方法上有的家长缺乏考虑,由于孩子的成绩下降,父母觉得脸上无光,于是对孩子进行打骂,有的甚至把孩子打得遍体鳞伤。在教育孩子的时候,夫妻之间,长辈与晚辈之间会有许多的差异,在这些差异面前难免会发生争执,于是长期以往就会形成积怨,从而产生家庭暴力现象。
  4、因为不良习惯而产生的家庭暴力现象。
  在有的家庭中,丈夫或者妻子有一些难以改变的不良习惯,比如说传播小道消息,导致的邻里不和,比如说喜欢赌钱打牌而导致的夫妻ì盾重重,在这些小事上不断摩擦,从小到大,最后走向家庭暴力。
  5、新家庭暴力现象
  在现代社会里,ÿ一种事物都在产生着深刻的变化,家庭暴力现象也是如此,我们在访谈中发现现在的家庭暴力不仅体为身体的伤害,还有心理的伤害,夫妻间的相互冷漠,冷嘲热讽成为一种比较多的家庭冷暴力现象,另外,在一些家庭中并不是妇女才是受虐待一方,有不少的家庭中男子成为了受虐待一方。
  6、其它类型的家庭暴力现象
  产生家庭暴力根据原因可以分为很多各类,ÿ一种原因都可以成为一个种类,除以上原因外还有如家庭经营问题,比如因为夫妻个性问题,比如说因为与双方父母相处问题,比如说落后的观念问题,认为妻子就应该听丈夫的话,丈夫有说一不二的权威,从而大男子主义的作风很严重等等,都可能产生家庭ì盾,导致家庭暴力现象。

 


【家庭暴力诉讼离婚】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λ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不严重的,应当责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的,和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引起的离婚案件里相同的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诉讼中预防家庭暴力
  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一般是女性不堪忍受男方的暴力而提起的,很多原告在被告长期实施暴力或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告产生了极大的η惧,甚至原告的家属也经常受到被告的暴力侵害或者暴力威胁。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性随着离婚诉讼的提起而增加,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常有希望得到法院保护的需求,如果法院能提供保护,那ô很多基于惧怕被告施加报复不敢提出离婚的原告才有勇气起诉离婚,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应该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向公安机关报警、收集证据并以此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及过错损害赔偿的依据。提起诉讼时原告需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向法院提交家庭暴力证据:原告被被告打伤后住院病历、照片,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报警的接警单,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λ调解记¼、被告威胁原告的¼音、短信等等。
  离婚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居住地点邻近,接触机会多,原告多次报警处于恐惧之中的,向法院申请诉讼期间的人身保护。是否发出人身保护裁定,除有证据证明曾发生过家庭暴力,还要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具有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倾向,如被申请人已扬言要对申请人施暴,被申请人有酗酒恶习等,法院应当审查被告有暴力倾向的证据,如因口角殴伤他人、诉讼期间与人斗殴受伤等,决定是否发出人身保护裁定。
  法院发出人身保护裁定,裁令禁止被告殴打、威胁、骚扰原告及其家属,并在其中载明如果被告Υ反上述禁令,按民诉法102条规定追究责任。人身保护裁定除送达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向妇联、原被告住所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这些单λ监督被告履行民事裁定书,救助保护原告人身安全,向法院反馈被告履行民事裁定书的情况。
  在各单λ协助下,被告一般会有所收敛,能够确保诉讼期间不发生家庭暴力,使离婚诉讼顺利进行。
  因家庭暴力引起离婚的赔偿问题
  原告起诉离婚因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提出自己的要求,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告受对方经济控制的居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不了解,如男方控制投资、存款,女方不了解也无从举证,对于这样的当事人,法院应要求被告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查明的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男女双方各得一半,如果被告隐瞒、转移财产的,原告发现后可以另行起诉要分割,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被告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一般应认定对子女的成长不利,子女应跟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进行赔偿,原告在离婚的诉讼请求中应提出要求,法院才会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