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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5-17 浏览:297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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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若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通过公权力的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强制执行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以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的严肃性。这种强制执行的程序当然适用于离婚案件的判决或调解,因此当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时,另一方可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钟涛律师按: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若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通过公权力的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强制执行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以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的严肃性。这种强制执行的程序当然适用于离婚案件的判决或调解,因此当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时,另一方可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真实案情】
宋肖盛(男)与刘伊娜(女)于1997年结婚,1999年3月生育一女宋佳丽。2004年,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经多次协商未果,2004年6月,刘伊娜起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离婚。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内容如下:1、婚姻期间二人所购海淀区某房屋归宋肖盛所有,西城区某房屋归刘伊娜居住使用,更名为女儿宋佳丽名下;2、婚生女宋佳丽,跟随母亲刘伊娜生活,父亲宋肖盛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3、父亲宋肖盛依法享有对女儿宋佳丽的探视权,每月不超过4次。


离婚后,刘伊娜依照协议,将房屋变更为女儿名下,宋肖盛也按时探视女儿多次。但是自从2005年春节过后,宋肖盛借口生意忙碌多次拖延支付女儿抚养费,至2005年4月起,宋肖盛即不再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刘伊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真实判决】
法院受理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宋肖盛工资中每月强行划扣,从而保证宋佳丽每月按时领取到抚养费。

【律师解答】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主持当事人对争议的民事权益和法律关系,进行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终结诉讼所进行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区别是: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书主要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国家审判的权利。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较为简单扼要,民事判决书的格式复杂,内容详实。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对民事调解书不得上诉;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送达当事人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当事人不上诉的,才发生法律效力。

 
宋肖盛与刘伊娜的离婚纠纷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宋肖盛每月支付女儿宋佳丽抚养费1000元整。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一经送达男女双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宋肖盛不探视女儿,不支付女儿抚养费的行为已违反了民事调解书中的调解结果,刘伊娜对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的宋肖盛,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收入的方法和手段,以达到强制被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