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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4-23 浏览:174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同居生子,分割原则,出资比例,离婚律师,共同债务

描述:根据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在分手后的各式财产纠纷有时即使能拿出一些口头证明或人证,但因为并非协议,根据法官自由量裁权,因此最终只能由法官确立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而不能作为确凿的证据。

 

【案例分析】

王男和赵女系恋人关系,双方准备于2012年登记结婚,在2010年底的时候,看着房价合适,于是双方共同出资20万元,购买一套浦东新区新场镇的房产,但是由于王男出差外地,所有购房合同以及手续都是赵女一人办理,后2011年底,双方感情不和准备分手,王男要求分割房产,赵女不同意,于是王男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

 

【上海著名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恋人分手后房产究竟该归谁所有,如何解决分手后的财产纠纷呢?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烈锁分析,本案的关键是房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

熊律师说,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由赵女个人名义买的(即《购房合同》上只有一个人的签名),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按照情理上来说,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收回房产(或钱物)。


据物权法规定,房产归属登记者一方,但是如果另一方能证明当场属于协商一致购房,并且提供出资证明,那么房产应当归属出资一方名下,并且给与另一方适当经济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根据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因此,法院出资此类情况,要考虑出资额大小以及房产升值情况,综合法律原则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