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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3-22 浏览:246 作者: 来源:

关键字:补办结婚证共同财产的算起

描述:   1999年1月,同为21周岁的毛某和华某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2002年,双方在县城买了一套商品房。   2003年,毛某离开家,独自去10里之外的垦殖场承包猪场养殖生猪。其间,毛某认识青年女子李某,

  1999年1月,同为21周岁的毛某和华某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2002年,双方在县城买了一套商品房。
  2003年,毛某离开家,独自去10里之外的垦殖场承包猪场养殖生猪。其间,毛某认识青年女子李某,开始冷落华某。经家人劝和,2009年10月,毛某表示愿意重归于好,并和华某补办了结婚登记。但此后两人夫妻关系仍未改善。
  2010年7月,毛某提起诉讼,要求与华某离婚。华某对离婚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家庭财产以及猪场固定资产、收益合计100万元。
  法院认定,2000年以来房产、生产资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作出判决,房产由华某所有,生猪养殖场仍由毛某经营,分得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断案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毛某和华某是2009年补办结婚登记的,但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则是2000年。因而,毛、华两人之间的婚姻效力,应该追溯到他们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000年。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2000年以来,家庭财产,包括毛某经营生猪养殖场投资及收益,均是在毛、华2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积累,应属夫妻的共同财产。
  因此,华某有权分得2000年以来的双方添置财产以及经营资产、收益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