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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2-27 浏览:301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外遇,婚外情,夫妻离婚,精神损失费,过错赔偿,财产分割

描述:【外遇离婚财产】老公外遇被我知道了后,又不愿意离婚,要怎么办

【客户咨询】
老公外遇被我知道了后,说她们一起只是好玩,又不愿意离婚,还偷偷的跟她联系,我该怎么办?
起诉法院离婚的话孩子如何判决?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首先,对于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父母双方都是有权争取的,因此,如果双方没有对此达成协议前提下,你丈夫不可能私自决定直接抚养孩子。
  其次,如果你想争取孩子的直接抚养权,你可以在离婚官司过程中提出这一请求,至于法院将会判给谁,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司法实践中,除了哺乳期内孩子一般随母亲外,孩子判给哪方直接抚养,法院往往要考虑到适合孩子成长教育的条件,比如一方有不良习惯,吸毒、暴力倾向、经济水平等。因此,你可以在这方面提出自己的主张,认为自己更适合直接抚养孩子。
  最后,如果在法院判决你直接抚养的前提下,你丈夫还不交出孩子,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法院将孩子判给你了,但你丈夫依然有抚养的义务,那就是要按期支付抚养费,同时还有定期探望的权利。
  如果对方恶意为多得财产而转移财产,按法律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给他。
  以下是相关的法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至于你所说的精神赔偿这一项,因为你所述的并不是很清楚,而且国内向来对精神赔偿这一块儿没有明确的赔偿范围及规范.所以很难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