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网-提供专业婚姻家庭服务_上海涉外离婚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钟涛咨询:15800502572's Map

发表于:2012-2-15 浏览:97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公司股份,公司工厂,夫妻离婚,上海法院,分割原则,婚律师

描述:一方婚前设立的公司,在结婚5年后转让股权,该股权在转让时有了很大的增值,则该股权转让款的收益应如何认定?

一方婚前设立的公司,在结婚5年后转让股权,该股权在转让时有了很大的增值,则该股权转让款的收益应如何认定?



  因该股权为婚前取得,婚后将其转让,应为婚前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变,但该股权有了增值,增值部分包含了婚前及婚后5年的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成果,那么增值部分里有多少可归属于婚前的贡献,又有多少属于婚后努力的成果呢?这中间的比例很难确定。


  对于此种情况,钟涛律师认为该股权转让款中属于一方婚前投资的出资额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股权增值部分,应按照婚前及婚后的实际持股时间,公司在婚前及婚后的具体经营情况,双方对于公司经营的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

 

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18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