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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2-15 浏览:65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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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一方婚前的储蓄及购买的债券所产生的利息,如何认定?   储蓄及债券及所产生的利息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的储蓄及购买的债券所产生的利息,如何认定?
 
 
【上海房产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如羊(原物)和羊毛(孳息),果树(原物)和果实(孳息);及法定孳息,如房屋(原物)和租金(孳息),存款(原物)和利息(孳息)。

  该条款的表述较为法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哪些属于孳息,哪些属于自然增值,应如何认定?事实上,该条款在实践中确实也涉及到多种纷繁复杂的情况,因而,法院在认定上也各有不同,存在较大的争议及自由裁量的空间。
 
  储蓄及债券及所产生的利息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18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