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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11-8 浏览:325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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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籍男士Jim Taylor与拥有澳大利亚国籍的妻子李炜在3年前办理了离婚手续。2010年4月Jim Taylor再次把李炜及中国籍岳母孙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分割离婚时李炜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徐汇区房产)四分之一产权,折价人民币165万元。

美籍男士Jim Taylor与拥有澳大利亚国籍的妻子李炜在3年前办理了离婚手续。2010年4月Jim Taylor再次把李炜及中国籍岳母孙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分割离婚时李炜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徐汇区房产)四分之一产权,折价人民币165万元。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依法分割李炜和孙女士按份共有(孙女士份额为80%。李炜份额为20%)涉案房屋;李炜须支付Jim Taylor房屋折价款人民币66万元。

李炜与孙女士为母女关系。Jim Taylor与李炜于2001年12月中旬在上海民政局登记结婚。岂料,仅仅5年后在2007年6月的下旬,双方就到法院办理了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自行达成分割协议。

2010年4月,Jim Taylor起诉到法院称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早在2007年6月离婚时就评估过市场价为272万元,但当时未曾分割。因此要求确认自己拥有在李炜名下该房屋四分之一的折价款。Jim Taylor还称该房屋起诉时的评估价为660万余元,要求获取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65万元。

法庭上,比Jim Taylor小13岁的李炜及孙女士辩称,Jim Taylor离婚前就居住该房屋内,应该知道该房屋的存在,离婚时却不主张分割,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并且声称在该房产证上虽然登记了李炜、孙女士两人名字,因为孙女士已过退休年龄,不符合银行贷款要求,故以女儿李炜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但房款和银行还贷均由孙女士支付,房屋实际权利人也为孙女士。退一万步说,即使该房屋应当分割,也应按照当时购买价参照出资比例分割,而不能按照现值市场价分割。

孙女士还举证,她曾通过工商银行转账支付了首付款51万元,涉及银行贷款,她又先后7次用现金存入李炜贷款账户,归还银行贷款8.9万余元,2005年8月下旬,她又从工商银行账户转账93万元归还剩余贷款额,上述银行单据在持卡人签名一栏,均有她本人签名为证,涉案关联单据在转账时间和金额上也能吻合。

而Jim Taylor则认为上述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证明某月某日在李炜的银行账户被存入相应金额人民币,不能证明被存入的人民币就是孙女士的,特别是其中一笔93万元,是从一家银行转入另外一家银行,而不能证明该款项最终汇入房产开发商或李炜的贷款银行账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权利人为李炜及孙女士共同共有,由于该房屋是在Jim Taylor与李炜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李炜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鉴于Jim Taylor与李炜已解除婚姻关系,Jim Taylor起诉要求折价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共同财产具体分割,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活实际需要等情况。法院认定购房款为李炜及孙女士共同出资,其中李炜出资部分应视为李炜与Jim Taylor共同出资,两人在离婚时未分割这部分共同财产。鉴于该房屋孙女士出资购买,李炜出资只占小一部分,Jim Taylor要求分得四分之一房屋产权的折价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