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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11-4 浏览:214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外遇婚外情,夫妻离婚,精神损失费,过错赔偿,财产分割

描述:关于无过错方是否能向“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的要求对象为配偶。因此,很少有法院支持因一方通奸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周德勇诉王俊等返还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费用和侵犯配偶权索赔案中,江苏省六合县人民法院判令有通奸行为的女方王爱梅及“第三者”王俊带赔偿男方周德勇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虽然该案是以男方提起返还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费用来提起诉讼的但由于该案判令“第三者”连带支付精神赔偿责任还是有一定突破意义的支持学者认为,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赔偿请求权仅限于离婚双方之间,但其体现出的侵犯配偶权承担赔偿责任的精神应可理解为准用于一切侵犯此项权利者。鉴于两原告上述侵权行为有违我国《民法通则》民事活动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的原则,国际上亦有对此制裁的胜利的立法例,且我国法律不只没有对该侵权行为不予制裁的禁止规定,而且配偶权中的忠实义务法定化和侵犯此权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已成为我国立法的肯定趋势,故本案作为当时在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权利保护的尝试,应予以肯定。 该案例公布之后的2001年,国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为此类案件的类似判决又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虽然之后很多地方的法院在类似案例中均无此类似判决,但律师研究该案仍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