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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11-4 浏览:226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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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如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富,按一般共有财富处置。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富,可以照赠与关系处置;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置,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

所谓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料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非法同居双方均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且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应当去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料理结婚登记手续,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或者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但其中一方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除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外,还应本着实事求是精神,以维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原则,公正、合法、合理地予以处理,一律以判决的方式予以解除。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富分割问题,应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富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富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善进行分割。

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定如下:

1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果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如果一方打算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需征得另一方得同意,否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富,按一般共有财富处置。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富,可以照赠与关系处置;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置,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置。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富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