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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11-4 浏览:208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诉讼离婚,调查取证,财产分割,分割原则,上海法院,离婚律师

描述: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还是代替婚姻、买卖婚姻;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轻率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肯定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离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坚决要求离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离婚的一方认为这是对方在制造离婚条件。笔者认为,不论是双方的自愿分居还是一方的主动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

婚姻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人民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还是代替婚姻、买卖婚姻;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轻率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肯定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所谓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水平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作历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

所谓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实施家庭暴力等。正确考量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在联系,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义。

所谓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抵触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化的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所分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

只有通过对上述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干作出实事求是正确判断,为调解提供契机,为判决提供依据。根据《婚姻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重婚行为的认定规范

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坚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 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 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表示形式及认定标准

没有构成重婚罪的包二奶”姘居是婚姻所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两种主要形式。包二奶”姘居违反了婚姻关于夫妻互相忠实的规定,侵害了合配偶的权利。包二奶”和姘居行为的性质与重婚相似,只是水平不同而已。

1包二奶,通常表示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双方坚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坚持这种关系。严重的包二奶”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受到刑惩办,但大多数的包二奶”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的水平。

2姘居,指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双方主观上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未构成重婚的行为。姘居当事人不以金钱、物质与性为交易目的有的当事人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从以上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二是坚持较稳定的性关系;三是断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离婚时应负的责任

1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富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2离婚时分割财富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果是过错方取得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按该房屋市场价一半金额以上的弥补,或对产权依照顾无过错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富,属于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富。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特别提醒: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只包括夫妻一方受对方虐待、遗弃,而且也包括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对此不予以谅解的

1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认定规范

1家庭暴力,婚姻解释(一)第1条界定“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摧残、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暴力行为的表示形式依照上述司解释有殴打、捆绑、摧残、强行限制及其他手段。前者即殴打、捆绑、摧残、强行限制等实际上是属于身体暴力的范畴;后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语言暴力和性暴力。因为,后这两种暴力形式在婚姻家庭中都是客观存在家庭暴力中除身体暴力外的另两种表现形式。那么,语言暴力、性暴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来认定?笔者认为,语言暴力,一般是以威胁、恐吓、谩骂、挖苦、侮辱等方式来威吓、虐待对方,造成受害一方临时在精神、心理方面发生压力与痛苦;性暴力是指丈夫为满足自己的性欲,妻子病重、经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下,违背妻子意愿,经常强迫其从事性行为或用残暴的方式伤害妻子的生殖器官,使其身心受到极大损害的行为。知道,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因此,配偶一方对上述家庭成员所实施的暴力侵害都是家庭暴力。

2虐待,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示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示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患病不给治疗等。继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是一种积极的作为的虐待。

3遗弃,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者拒绝抚养、赡养、照顾,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遗弃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呈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应负的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害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实施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实施者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人,经常好逸恶劳、游手好闲,既消耗了家庭财富,严重影响了夫妻互相扶养义务的履行,使夫妻之间在物质生活和感情生活上出现了严重障碍,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已经丧失。因此,赌博、吸毒等行为是严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的违行为。配偶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多次教育而屡教不改者,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一般院会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和睦分居满二年的

夫妻因感情和睦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那么是否分居满两年就视为感情破裂尼?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情况,如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