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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11-2 浏览:279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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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涉外离婚诉讼管辖地案例分析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争议焦点】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加入外国国籍,但是双方都在国内生活,那么可否通过上海法院办理诉讼离婚手续?

 婚姻的双方都属于外国人,一方(原告)居住在国内,另一方(被告)居住在国外,且居住在非国籍国,这种情况下原告居住地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果有那么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各类情形的涉外婚姻的管辖总结】

1) 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国内居住,在国外结婚的,管辖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2) 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3) 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应由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的原居住地法院管辖;

4)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5)  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但有一方居住在国内的,在中国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  在中国境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原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 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22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3条           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37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238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