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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10-28 浏览:264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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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法院管辖离婚纠纷案件的一般规定很简单,即以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即《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离婚诉讼遇到被告经常居住地证明问题

【客户咨询】

 

男女户口都为非上海户口,来上海超过5年,工作居住一直在一个区,原告有暂住证,被告没有,由于房屋是借熟人的,租金月结,没有租凭合同,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对于非上海户籍被告,通常需要被告的当地居住满一年证明,今天去居委会问了一下,说是先要拿暂住证,感觉让居委会开证明会比较麻烦,请问还有些其它方法可以证明在该区居住超过满一年吗?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一、对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离婚立案

 法院管辖离婚纠纷案件的一般规定很简单,即以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即《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规定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对住所的理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二是对经常居住地的理解,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对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离婚立案

  《民诉法》第23条规定有四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本条的(1)(2)两项应注意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只有提起的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地法院管辖。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而其它的诉讼如债权债务关系、侵权纠纷就不适用这一条。

有些法院可以实行此类办法:“原告开一个自己最近一年在当地居住的证明,然后就在起诉状上注明被告目前是居无定所,应该就能让法院成功立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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