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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10-23 浏览:148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同居财产,分割原则,出资比例,离婚律师,共同房产

描述:解除同居财产应当如何分割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富分割按一般共同财富处置。同居期间的共同财富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奖励,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富,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富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富。双方共同财富必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需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富,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富,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富,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富,都不属于共有财富。二是必需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富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富,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富,不属于共同财富。

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富分割按一般共同财富处置。同居期间的共同财富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奖励,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富,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富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富。双方共同财富必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需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富,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富,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富,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富,都不属于共有财富。二是必需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富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富,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富,不属于共同财富。

但必须注意的由于非法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富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富,由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

相关离婚财富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富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富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维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弥补,另一方应当予以弥补。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富缺乏清偿的或财富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富中给予适当协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