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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10-22 浏览:64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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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料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㈠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㈡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

基本案情

赵刚和黄丽于198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2月两人举行婚礼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但至今仍未到民政部门料理结婚登记手续。广州离婚手续

2008年,黄丽和赵刚夫妻感情破裂并分居。2009年6月黄丽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赵刚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共同财富10万元。而赵刚则辩称,与黄丽从未进行过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的婚姻有效,判决赵刚与黄丽离婚,并分割双方的共同财富。

律师分析

黄丽和赵刚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是由于双方举办婚礼是1994年2月1日前,且双方当时举办婚礼时就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人的结合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料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㈠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㈡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