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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10-19 浏览:138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第一次起诉,第二次起诉,判决离婚,不准离婚,驳回起诉,感情破裂,离婚律师

描述:第一次起诉时证据准备充分,还有一个好处是给对方很大压力,敦促对方放弃幻想,转而从财产角度务实替自己考虑,换言之,在证据面前,对方很可能不再在感情是否破裂问题上纠缠,而是转移注意力,从财产角度替自己争取,这样一来,思想防线一旦瓦解,接下来的法官主持调解就很容易使离婚出现转机。

一、第一次起诉离婚,很难离掉!

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在拷问婚着爱情的保鲜期,当婚变悄然而立,谁熟悉离婚的实务操作,谁就能在离婚大战中占据主动!婚姻专业律师在此总结离婚时常见的离婚陷阱和误区……

有些当事人认为反正第一次离不掉,所以自己倒腾个诉状就交到法院,不委托律师,基本上也不提交证据,对第一次离不掉也抱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只等符合期限时再行诉讼。

根据相关的统计,第一次起诉离婚并能通过判决和调解实现离婚目的的,占离婚案的一半比重。这是因为,在有些案件中,相关的证据是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只要这些证据在形式和内容合法性上没有问题,就能获得法官的认可。

第一次起诉时证据准备充分,还有一个好处是给对方很大压力,敦促对方放弃幻想,转而从财产角度务实替自己考虑,换言之,在证据面前,对方很可能不再在感情是否破裂问题上纠缠,而是转移注意力,从财产角度替自己争取,这样一来,思想防线一旦瓦解,接下来的法官主持调解就很容易使离婚出现转机。

二、第二次起诉,我一定能离成!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成功率当然很大,因为“二次诉讼”本身就是一个关乎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

但我们发现,不慎重对待第二次诉讼,不希望出现的结局仍有可能发生,这是因为:

1、双方在6个月的“和好期”内,因为孩子和财产,多数夫妻还是会有所接触,此时对方如果有心,会通过录音或录像甚至证人证言的方式进行“取证”,以证明双方在第一次判决之后,“夫妻有所接触,关系有所改善,有和好可能”,对于这样的证据,如何结合其他自己一方的证据进行驳斥,就显得尤为重要。

2、《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第5项关于“满2年”的分居状况如何认定,实践中也是看法不一的,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并不是说一旦分居满2年,甚至是因为感情不和满2年,法官就一概判决离婚,只能说法官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如此处理。

总之,第二次起诉离婚,随意不得。

三、不惜代价,进行“婚外情”取证。

无过错方往往不惜代价寻找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一方面是出于感情上的平衡--你在外快活,我就要揪出尾巴,让你被舆论摒弃,或者让我对周遭人际有个交待!另一方面,是出于财产分割的目的--只要锁定对方的婚外情,法官就会在财产分割上向我倾斜,让包二奶者付出惨重的代价!

出于这两种强烈渴望,我们接触的不少当事人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甚至聘请私家侦探,但律师直言,上述的第二种取证动机,有点悬,为什么呢?

首先,通常我们把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其次,我国现行的审判实践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在我们律师实际代理的婚姻案件操作中,也总结出司法机关在分割财产时候,并不必然的将财产分割与婚外情过错相联系。

再次,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只能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虽然是陷入了误区,但取得的婚外情的证据并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则法院不但可据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