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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9-7 浏览:378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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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婚后购买的房屋,使用的购房款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包括在购买房屋时折算的购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不仅仅是针对购房时登记的个人,其福利政策惠及整个家庭,所以该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怎么分割经济适用房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婚后购买的房屋,使用的购房款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包括在购买房屋时折算的购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不仅仅是针对购房时登记的个人,其福利政策惠及整个家庭,所以该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对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与地方经济适用住房有什么区别,在离婚时究竟能否被分割?

  至今,对于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法律并没有特别的详细规定。鉴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殊性,首先应当到房屋管理机关了解房屋的具体使用以及管理情况。

  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应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应当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

  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所处地点在军营之内,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的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后,另一方应当得到折价补偿,该价格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进行计算。

  当然,在双方协商不成,又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也可以由某一方暂时居住使用,待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后再另行分割

离婚时,常常是一方会在离婚前就有所准备,对于本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采取了隐匿、转移、变卖甚至毁损方式,以及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不管何种方式,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对方不得到或者少得到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发现以上情况,并不是没有任何的办法。离婚后财产纠纷就是解决当事人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也包括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引发的纠纷。一方一旦发现有以上情形的,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并且可以对有隐匿等行为的一方主张少分或不分。同时,对于这种行为,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防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其进行民事制裁。法律这样规定,也是一种对于公平诚信的考虑,其中还含有一种惩戒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