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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9-7 浏览:98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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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成文日期:2011-08-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