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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9-7 浏览:603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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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什么是“净身出户”?就是离婚后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这样的协议一般在婚前就已经签订,表面看来是对爱情和权益的双重保障,出轨一方承担责任,另一方则得到金钱作为补偿。但是,爱情真的可以被一纸协议划分清楚吗?

净身出户协议书有效吗?

什么是“净身出户”?就是离婚后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这样的协议一般在婚前就已经签订,表面看来是对爱情和权益的双重保障,出轨一方承担责任,另一方则得到金钱作为补偿。但是,爱情真的可以被一纸协议划分清楚吗?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院认为一般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精神,亦有助于社会公德,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某法院对这样的情况是这样的判的:过错方补偿一个固定的金额
比如家产100万,过错方拿40万,非过错方拿60万。家产1000万,过错方拿490万,非过错方拿510万
年届不惑的曾明原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王虹相识。经过短暂接触,他们在几个月后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协议签订后不久,王虹就感到丈夫与其他异性有染。2000年10月13日晚,王虹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前妻家中。次日凌晨,王虹便和亲友前往查看,发现丈夫与其前妻都只穿着睡衣。2001年8月,曾明生日那天没有从常州回上海,王虹遂约亲友赶往常州,发现丈夫与一年轻女子同居。
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王虹以曾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上海离婚咨询网
法官认为,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同时,在指认自己有不忠行为的证据面前,曾明又不能进行有说服力的反证,据此,法院认为曾明“存在违约行为”,遂判令他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曾明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不久即撤诉。最终,曾明赔偿王虹25万元人民币,当场一次性付清。一场特殊的“夫妻不忠赔偿案”尘埃落定。这是《婚姻法》修改后,道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后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上海不再支持忠诚协议。

【其他声音】
法官该如何判?最高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草案,已七易其稿,仍难定夺。最后,最高法对忠诚协议打算干脆什么都不说了。
最高法举棋不定...
夫妻之间规定一方出轨就要赔对方巨款,看上去是一桩家务事,法院到底管不管,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很为难。定于年底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目前至少进行到了第七稿的阶段。对这个问题该如何处理,负责起草解释的最高法院法官们仍然难以定夺。
最初的草案规定,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后来,起草人的态度发生逆转,又规定,法院对这类协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驳回起诉。
最新消息是,这一条将被删除,最高法打算干脆什么都不说。
那些希望听到最高法一槌定音的司法界人士可能会感到意外。在婚姻法领域,忠诚协议一直是所谓“同案不同判”最典型的例子,最高法似乎迟早得给个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