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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8-29 浏览:233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外遇婚外情,他人同居,性行为,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费,时效

描述:除非自愿履行,当事人不得就一般婚外情要求赔偿,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忠诚协议”。因为,“这超出了现行法律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

 【客户咨询】

丈夫王某“婚外情”被妻子发现后,在妻子以离婚相逼之下写下了保证书,请问保证书有效力吗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1、此类保证书没有效力,仅仅能作为一个外遇的证据使用。

2、除非自愿履行,当事人不得就一般婚外情要求赔偿,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忠诚协议”。因为,“这超出了现行法律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

3、《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方四种赔偿情形并不包括婚外情。判定“不忠赔偿”显然扩大了对法律的解释。从定约权的角度而言,“忠诚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并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