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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8-29 浏览:194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婚外恋,他人同居,性行为,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费,时效

描述:本案中,协议书并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因为内容记载有不再有婚外情行为,可以推断出曾经有婚外情,可以背法院认定为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可以偏向无过错方。

【外遇婚外情】法院审理中婚外情保证书的证明效力

 

【客户咨询】

 我和老公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我发现他有“婚外情”情况。他向我求情,并出具了保证书,其内容为:“本人从今至后保证不再与情人往来,若违反承诺,全部家产归我所有。”

“婚外情”风波之后,夫妻感情开始逐渐疏远。他不甘寂寞,便与情人又有了往来,被我再次发现。之后,我提出离婚。他同意离婚,但要求夫妻财产平均分割。双方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能形成一致意见,请问钟涛律师

1、此份保证书有效力吗

2、我可以得到全部财产吗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此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1、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除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
2、《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3、本案中,协议书并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因为内容记载有不再有婚外情行为,可以推断出曾经有婚外情,可以背法院认定为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可以偏向无过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