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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8-8 浏览:279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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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即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间必须在第一次判决结束且判决生效的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按规定被判决不准离婚(或申请撤诉、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那么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未上诉人案件,该“六个月”的起算日期应为判决宣告日还是判决生效日?如起诉时尚不满六个月,但移送给承办人时或者移送后不久即满六个月的,是否继续审理、又如何计算审限?
  答:我们认为,“六个月”的起算日期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因为在相应的判决、裁定没有生效之前,所谓的“判决离婚、申请撤诉、调解和好”的事实尚处于不确定之中,不能以这种不确定的事实作为计算“六个月”时段的起点。
  对于起诉时尚不满六个月而立案时没有注意到,移送时或移送后不久即满六个月的情况,我们认为,从严格执法的角度考虑,以裁定驳回起诉为宜。
  解析:即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间必须在第一次判决结束且判决生效的六个月后再次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