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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8-8 浏览:204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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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如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原则上应不要上诉,应在判决生效后,寻求协议解决,协议不成,如果双方感情确实已无法再继续维系,等半年之后再行起诉。这也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周瑞生庭长在2007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论坛上对我们律师们的忠告。为什么是这样呢?

如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原则上应不要上诉,应在判决生效后,寻求协议解决,协议不成,如果双方感情确实已无法再继续维系,等半年之后再行起诉。这也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周瑞生庭长在2007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论坛上对我们律师们的忠告。为什么是这样呢?
李某(男)与白某(女)于200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底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双方在性格和观念及生活方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随着时间推移,无法进行有效地沟通,婚姻生活极不协调。双方自2006年12月至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李某于2008年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同年7月被法院以双方还有和好可能驳回起诉。李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想要继续提出上诉。他找律师咨询,上诉有多大把握。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原则上应不要上诉,应在判决生效后,寻求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等半年之后再行起诉。
第一,传统观念是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夫妻感情受破裂,离与不离的标准,司法解释进行了罗列,但并不不全,现实是复杂多样的。法院内部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一般一方起诉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出现法定重大过错等恶劣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其目的还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给双方一个冷处理的期限,让双方慎重考虑和选择,应互相互让,不要草率、不理智,来冷静处理婚姻的问题,婚姻问题毕竟是大事。如果感情确实不能和好,半年以后原告还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从法律程序上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的意见等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原则上不能直接改判离婚,即使认为应该判决离婚,他判错了,二审法院一般不会直接改判离婚,可能进行调解。但调解的难度非常大,成功率并不高。同时如果二审法院直接改判,因是终审判决,涉及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原一审判决并未处理,一方不服就没有了再上诉救助的机会,所以只能发回重审一般不会直接改判。
第三,二法院即使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离婚错了发回重审,从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考虑,按照目前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流程,一般差不多半年了,但是这个半年从时间上,如此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经济上,特别是精神、精力上的成本。如此这样是否得不尝失,正常人不难得出结论。
第四、《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应视为感情破裂。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实际上,六个月第二次起诉经常还未符合这个一年规定,但是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离婚的比例已经很高了。
当事人打官司,既要充分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同时又要了解该类案件诉讼规律,否则就会事倍功半。同时,万事和为贵,对于离婚,诉讼本身不是目的,不要消极地指望法院解决一切问题特别是婚姻家庭问题,即使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可以本着孩子利益第一位原则友好协商,争取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