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网-提供专业婚姻家庭服务_上海涉外离婚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钟涛咨询:15800502572's Map

发表于:2011-8-5 浏览:151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诉讼离婚,法院传票,财产分割,分割原则,上海法院,离婚律师

描述:先提出离婚会在财产分割上吃亏吗?

问题:谁先提出离婚谁就会在财产分割上吃亏吗?

问题解答:首先要说不存在“谁先提出离婚,谁就要在财产分割上吃亏”的问题。下面我们就给大家分析一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在财产的处理上,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有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这些规定都明确了夫妻离婚时财产处理的具体方法。 在离婚诉讼上,向法院提起告诉的一方称为原告,简称“原告”,被告诉的一方称为被告,简称“被告”。“原告”和“被告”是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和代名词,并不说明谁是谁非,也不影响法院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当然也就不影响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认定问题,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财产。(2)婚后夫妻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夫妻用双方的合法收入共同购买的财产。(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其他合法收入,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债权,以及其他能够体现为一定财产利益的权利,无法确认为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的,推定为共有财产。我国婚姻法不排除约定财产制的适用,夫妻双方可以以约定来对财产的归属进行划分,此种财产处理方式在归属问题上划分得比较清晰,避免了很多纠纷和争端。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的范围广泛;时间没有限制;约定方式灵活。夫妻以约定来处理财产关系时,主要的是约定必须有效。即约定作为夫妻双方合意必须真实,一方不得以胁迫、欺诈等手段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

另外,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在婚姻财产关系上,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对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因此,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不能根据其收入的高低来确定权利享有的多少。即使一方未参加有报酬的工作或无固定收入,也应承认管理家务、抚养子女等劳动的价值与另一方有报酬的劳动价值相同,另一方劳动所得应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任何一方违背他方意志的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都是侵犯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当然,夫妻共同生活中的费用,包括赡养老人、抚养子女以及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费用,均应以共同财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