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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8-2 浏览:67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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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有限公司不像股份公司那样是完全的资合性质,它依赖的是有限的几个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因此对于转让给外人股权,加入新股东,必须经过其他半数股东同意,由此也引申出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这里的公司股权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它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也包括合伙企业股份和独资企业股份。离婚时的股权分割问题涉及到婚姻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最常见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1、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如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处理也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但是与上述原则性规定大同小异。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有限公司不像股份公司那样是完全的资合性质,它依赖的是有限的几个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因此对于转让给外人股权,加入新股东,必须经过其他半数股东同意,由此也引申出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限公司股权问题也要遵循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虽然婚姻法中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是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作了与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相类似的规定,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在分割公司股权的时候,应当遵循过半数股东同意和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原则。
这一问题从大的角度讲,涉及到法人的独立性问题,不是像赵某认为的那样仅凭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就可以由夫妻双方自由处分。具体来说,股权的转让要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做好分割之后,当事人双方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