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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7-5 浏览:146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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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离婚前丈夫私自卖房妻子可依法要求赔偿 2011-6-14    市民阿强(化名)和小媛(化名)于前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共同购买了市区某商业区的一栋临街楼房首层房

离婚前丈夫私自卖房妻子可依法要求赔偿
2011-6-14

    市民阿强(化名)和小媛(化名)于前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共同购买了市区某商业区的一栋临街楼房首层房屋,产权证登记在阿强的名下。去年初,阿强夫妻感情不和,而此时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于是阿强私下里将房屋以高价转卖给了朋友小郭。去年底,阿强和小媛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此时小媛才发现该房屋已出售。小媛非常生气,向阿强讨回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
    市普法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双方的财产处置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阿强未经共有人即小媛的同意,私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 该负责人表示,阿强未经小媛同意出售他们共同共有的房屋,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而买房的小郭并不知情,也是有偿地购买了该套房屋,因此可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小郭可以获得房屋,而小媛只能向阿强要求赔偿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