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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买并在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时间:2011-3-21来源: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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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买并在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例48】
王先生1998午5月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取得了房产
证。1999年10月王先生和张女士结婚。2006年6月双方因
种种原因感情破裂,王先生向张女士提出离婚。张女士提出
要分割一半的房产,王先生认为该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
同意分割。张女士认为经过8年后该房产便可转化为夫妻共
同财产,而目前双方的婚姻已近7年,现在离婚自己太吃亏,
于是便决定采取拖的办法,希望拖到2007年10月即双方结
婚8年之后再离婚。问:张女士的做法可行吗?该房产经过
8年后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分析解答】
张女士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套房产是王先生
个人购买并在婚前取得了房产证,故该套房产系其个人婚
前财产无疑。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个人婚前财产属于
夫妻一方的财产。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明确规定,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
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女士即使拖过双
方结婚8年的期限,该套房产仍属于王先生所有,而不能作
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提醒】
个人婚前财产经过一定婚姻年限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的规定现已不再适用。1993年11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
体意见》曾规定了“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
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
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
是,该项规定因与修改后的《婚姻法》不相符合,故已被后来
的司法解释所取代。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此明确规定了“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
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并规定了“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
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这意味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
则个人婚前财产是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也体现了
立法上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