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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7-5 浏览:270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诉讼离婚,财产分割,上海法院,离婚律师

描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人参与投资、经营的方式越来越多,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公司等,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亦相应扩大,笔者近日代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即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人参与投资、经营的方式越来越多,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公司等,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亦相应扩大,笔者近日代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即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

主要案情:
蔡某(男)和束某(女)于1999年结婚,2001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于1999年12月和2007年3月购置房屋二套。2005年蔡某投资20万元和朋友杨某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9月,束某发现蔡某有婚外情要求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多次协商,最终未能对A公司股权分割达成协议,束某起诉至法院。
束某认为蔡某对A公司的投资款系夫妻多年的积蓄,且蔡某投资、经营公司一直得到束某的大力支持。公司自成立开始经营状况一直良好,公司资产不断积累、增加,净资产远远大于成立时的注册资本,要求按蔡某所占公司股权的实际价值分割共同财产。蔡某则认为投资设立公司是以其个人名义投资,由其个人参与经营,公司与束某无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束某可适当多得分其他财产,公司股份不能分割,更不能让束某成为公司股东;即使分割公司的股权,至多也只能分投资款的一半10万元给束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蔡某所持A公司的股权是否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又如何分割?

分析:
一、关于蔡某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以上规定,蔡某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所持的A公司股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关于蔡某持有A公司股权的分割
我们先来看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该条规定的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形,即在蔡某和束某就A公司股权份额分割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应征询公司另一股东杨某的意见。即对蔡某同意分割给束某的股份,若杨某同意束某成为A公司股东,则束某成为公司股东;若杨某不同意束某成为公司股东而同意购买该股权份额,则杨某具有优先购买权;若杨某既不同意束某成为公司股东又不同意购买该股权份额,则视为杨某同意束某成为公司股东。
本案中蔡某和束某对A公司股权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只能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进行依法分割。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有以下二种方法可供选择:其一是就蔡某所持A公司股权确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各自分得的比例,按此比例再确定束某分得股权占A公司股权的比例。然后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或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转让股东股权的规定,束某方可实现自己应有的权利。其二是,先对A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蔡某持有A公司股权的市场价值作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判令束某分得A公司股权的货币价值,由蔡某支付。
以上二种方法各有利弊:第一种方法,束某通过法律程序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之一,但对股权的市场价值并不清楚。另外,若束某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取得A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这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合性相违背,在以后的公司经营过程中,束某能否顺利实现股东权利还不一定,可能会引发新的纠纷。第二种方法,束某直接获得货币补偿,数额确定,容易执行,且有利于纠纷彻底解决。但可能因对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需经严格、复杂的程序,成本过高难以现实。
司法实践中,对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多以双方协商价格一方给予另一方货币补偿。协商不成时,以上述第一种方法裁判的居多。本案中,蔡某与束某未能就A公司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蔡某名下A公司股权的50%归束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