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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7-5 浏览:160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诉讼离婚,财产分割,上海法院,离婚律师

描述: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追回为情人出资的购房款。为此,夫妻双方应积极配合,取得出资的相应证据。  由于房产证登记在情人的名下,如果想确认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难度非常大。但是由于夫妻一方有提供购房款的证据,因此,夫妻联手通过诉讼追回购房款是非常可能的。虽然诉讼中情人会提出该款项属于夫妻一方赠与的主张,但由于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没和对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情人,且情人并非善意有偿取得,因此夫妻一方的赠与应属无效。

很多当事人或者读者都有一个疑问,就是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分割的依据到底是什么?甚至还有很多当事人产生了许多误解,不理解为什么自己挣的钱、自己买的房子,法院还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对各种动产如何分割?
  
对动产的具体分割方法包括: 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的所有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其差额部分,由多得一方以货币的形式给予补偿。
2、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财产可归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生产资料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的角度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二、对不动产如房产如何分割?
1、通过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一样,利用的都是行政划拨或单位自有土地,都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只有本单位的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才能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对于取得了房产证的集资房可以对外转让,但转让时符合与单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的约定。
  如果集资房款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集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该房尚未取得房产证,夫妻离婚时只能按照如下方式处理该房产:1、双方协议离婚,由一方取得房产,另一方给予对方补偿,但取得房产的一方目前尚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各占一半的房产份额,房屋可由俩人共同使用。3、对房产暂不做处理,待取得房产证后再将其出卖给单位的其他员工,然后,夫妻双方再就售房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可否分给没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另一方?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之所以远低于商品房的价格,主要是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由政府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同时,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也由政府负担。为了保证通过经济适用房改善城市中低收入者的居住状况,政府严格限定了购买者的条件: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才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比如北京市的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对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限制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意味着夫妻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只归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是《婚姻法》这一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况且,在取得房产证之后,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是完全产权并非部分产权,因此,该房产除了对外转让具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外,在夫妻之间进行产权转移并无障碍。
  3、一方为婚外情人购买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情人名下,在双方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而法院也不会解决情人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的。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追回为情人出资的购房款。为此,夫妻双方应积极配合,取得出资的相应证据。  由于房产证登记在情人的名下,如果想确认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难度非常大。但是由于夫妻一方有提供购房款的证据,因此,夫妻联手通过诉讼追回购房款是非常可能的。虽然诉讼中情人会提出该款项属于夫妻一方赠与的主张,但由于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没和对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情人,且情人并非善意有偿取得,因此夫妻一方的赠与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