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网-提供专业婚姻家庭服务_上海涉外离婚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钟涛咨询:15800502572's Map

发表于:2011-6-27 浏览:128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新婚姻法,财产分割,离婚原则,上海法院,离婚律师

描述:夫妻双方对于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享有同等的权利。财产分割应该具有同等的争取权利,不论夫妻学历,能力,,以及财力有何不同,都可以主张财产所有权。 中国所有的法律中,都没有规定夫妻财产一人一半,五五分割,但是实际法院中,

新婚姻法财产分割原则

   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应该考虑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离婚时应按书面约定处理。如果没有书面约定的,则按照下列原则来处理:

一、坚持男女平等,

   夫妻双方对于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享有同等的权利。财产分割应该具有同等的争取权利,不论夫妻学历,能力,,以及财力有何不同,都可以主张财产所有权。

  中国所有的法律中,都没有规定夫妻财产一人一半,五五分割,但是实际法院中,一般可能都会夫妻双方个人50%,就是根据男女平等这个原则引申来的。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双方份额相等为原则,然后再考虑下面的原则。

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妇女、儿童因为天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必须加以保护。

  体现在夫妻离婚是财产分割上,就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多分得财产。同时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照顾无过错方

 因为现在生活中,因为婚外情、外遇导致离婚的越来越多。法院为了维护法律正义、惩罚过错一方,就要从财产分割上得到体现,在夫妻双方平分的基础上,由法官根据每个案件实际情况,过错程度,酌情给予无过错方一更多的财产。

四、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网站声明:《新婚姻法财产分割原则》系本站原创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钟涛律师书面同意,本站文章禁止转载。否则,将坚持追究法律责任。对本文如有不解,建议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起诉离婚、房产纠纷、股权分割及涉外离婚诉讼等业务,预约咨询电话: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