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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6-20 浏览:93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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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男方单方持股并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及解决途径 有些法院认为:只要配偶转让股权,完全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不论受让人的主体身份(包括女方),都是有效的。至于转让股权的价格,则只须根据“契约自由”原则,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商定即可。在股权转让的效力上,法院也认为,“股权是不同于一般权利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只有股东才能享有,股权转让不应该受到限制,也不受婚姻法调整。”

男方单方持股并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及解决途径


    根据法院的司法实践,法院对待这个问题有几种不同的看法:
    有些法院认为:只要配偶转让股权,完全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不论受让人的主体身份(包括女方),都是有效的。至于转让股权的价格,则只须根据“契约自由”原则,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商定即可。在股权转让的效力上,法院也认为,“股权是不同于一般权利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只有股东才能享有,股权转让不应该受到限制,也不受婚姻法调整。”
    另一些法院则认为,男方转让股权,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一般应认定为合同有效。但如果女方有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法院在审查其主张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后,若认为女方主张成立,即可认定合同无效。并且,在法律适用上,应酌情综合《合同法》、《公司法》与《婚姻法》的相互适用。
    因此,女方若在离婚时出现因男方单方持股并转让股权的纠纷时,应注意几个方面:
    第一、男方与受让方是否有亲密关系,如男方的亲属、同学、朋友,或应当知道男女双方夫妻感情状态。
    第二、受让方是否就该股权转让向男方支付合理对价。
    第三、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否处于恶化,从而间接判断男方在转让时主观是否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
    第四、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已履行并办理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股权转让后,是否再转让
    在配偶单方持股、单方转让的情形下,受让人受让股权是否存在恶意是法官判断合同无效的最重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