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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6-20 浏览:202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女方不同意,离婚程序,诉讼程序,上海法院,财产分割

描述:第 25 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不属于婚姻登记机关管辖,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基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及对家庭生活产生的影响,能用不打离婚官司的方式解决纠纷,对离婚当事人和家庭以至社会都有好处。所以,发生离婚纠纷后,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出面进行调解。如果双方都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达不成协议,就由原告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审理解决。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一方不肯,怎么办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一方不肯,怎么办

  第 25 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不属于婚姻登记机关管辖,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基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及对家庭生活产生的影响,能用不打离婚官司的方式解决纠纷,对离婚当事人和家庭以至社会都有好处。所以,发生离婚纠纷后,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出面进行调解。如果双方都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达不成协议,就由原告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审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