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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10-11 浏览:203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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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济宁市中区法院认为,两原告要求探望孙子并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与我国《婚姻法》的精神相一致,是探视权的主体,否则有悖于公序良俗,故判决两位老人每月于休息日探视孙子一次,每次不超过12小时。

 

 原告两位老人是夫妻,其子张某与被告王某结婚后生一子,后张某因病去世。2008年,王某再婚,儿子一直跟王某共同生活。王某因遗产继承问题曾起诉二原告,双方产生矛盾。王某不满,为了不让两位老人找到他们的孙子,多次为儿子变换幼儿园,拒绝二原告探望。两原告晚年丧子,精神创伤严重,再加上见不到孙子,急成热锅蚂蚁,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有随时探视自己孙子的权利。

 

济宁市中区法院认为,两原告要求探望孙子并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与我国《婚姻法》的精神相一致,是探视权的主体,否则有悖于公序良俗,故判决两位老人每月于休息日探视孙子一次,每次不超过12小时。王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