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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7-6 浏览:173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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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婚前已同居婚前所购房产是否可认为是共同财产-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婚前已同居婚前所购房产是否可认为是共同财产-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客户咨询】

房子为婚前男方所买,我出了装修款和家具电器的钱,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我俩因感情不和要离婚,女儿归我抚养, 我们在结婚前就已经同居,并且在经济上不分彼此,若我能够取证到这一点,法院在受理时是否可以将房子认定为我俩的共同财产?我俩同处于一个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小孩判给我,法院是否会基于照顾小孩和女方的原则在财产分割上多分?我该如何取证才能争取到对我比较有益的条件?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既然你们是婚前同居,那么同居时的收入也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房子是男方所买,且房产证上写的是他的名字,那么你得充分的证据证明男方出资购买房子的钱是你们的共同财产,否则房子算是男方的个人财产;至于装修费用,在分割财产时你们可以自己商量解决,如果不成法院会让男方折价补偿给你;电器之类的也可以协商,不成法院会判决;
   孩子判给你,男方会承担抚养费,费用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当地物价和你们的收入水平来确定抚养费;
   原则是上如果男方没有法定过错,那么你们的财产会平均分配;法院会考虑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