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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6-8 浏览:225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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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离婚后孩子的姓氏如何定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最重要-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律师按:离婚了,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有权利变更孩子的姓名?孩子改姓需经亲生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儿子的姓氏,是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上海离婚律师分析】

 双方离异后,有关子女的一切事宜,均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宗旨。切忌父母任何一方以子女为借口,以达到其泄愤、私欲等目的,无意间损害子女的利益。现考虑到小宝已实际改姓并已向公安部门申报登记,而龙先生已默认,且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相关权利。为了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故不宜再作更改。另外,根据婚姻法规定,继父与儿子之间已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有权利让继子女随自己的姓氏。因此小宝跟继父姓周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悖常理。

【案例】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这样一桩案件,刘女士和龙先生离婚后,2岁的儿子小宝归刘女士抚养。最近刘女士再婚,让小宝跟着现在丈夫姓周,这下前夫龙先生不同意了,把刘女士告上法院要求恢复孩子的原姓。

  这可急坏了刘女士,离婚的时候小宝还不记事,根本不知道自己曾经姓龙,只知道姓周。如果现在改姓,过早的告诉他家庭破裂的事情,势必会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再说刘女士好不容易再次组成家庭,现在的丈夫和小宝关系十分融洽,如果把名字改过来,爸爸姓周,妈妈姓刘,孩子姓龙,这样的“三姓”家庭必然会造成周围异样的目光。对周先生来说,以后与小宝相处也会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她恳请龙先生不要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让已经平静下来的家庭再添波澜。

  但是龙先生在法庭上坚持认为,孩子改姓需经亲生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现在刘女士擅自变更儿子的姓氏,是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女士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离婚协议,上面清楚写着“儿子(原名:龙某)归刘女士抚养,……龙先生自认今后亦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双方考虑到孩子今后能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龙先生放弃今后有关儿子一切事宜的诉权……”表明签订协议时,龙先生就知道小宝改了姓氏,而且默认了此事。

 

【法院】

  法院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法律并未禁止子女随继父姓。但在现实生活中,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刘女士改变儿子的姓氏,虽未与龙先生充分协商,方式欠妥,但之后在双方订立的相关协议中,“儿子(原名:龙某)”,从这一特定的语句中,可以认为龙先生实际已知儿子改姓的事实。龙先生在知道儿子改姓后,并未提出异议,仍以书面形式与刘女士订立了协议,且表明放弃今后有关儿子一切事宜的诉权,可见龙先生已默认了儿子姓周。

  【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李星是黄某的儿子,双方的父子关系不因李某与黄某婚姻关系的终结而解除,无论姓名是否变更,黄某均负有抚养李星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双方只是对更改姓名问题产生争议,对孩子是抚养费的主体并无争议,李星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黄某应当履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黄柯未满十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在子女未成年前,其姓名更改应由父母共同协商决定。李某未征得黄某同意擅自将儿子姓名变更,侵犯了黄某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成为黄某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