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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6-5 浏览:150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产权人,夫妻,子女,房屋,购房

描述: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人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如何确定?

离婚案件中与第三人共有房产的处理-上海离婚律师 

    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人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如何确定?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各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
    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