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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5-23 浏览:448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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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诉讼离婚案件到了第二次审理,可以缺席宣判吗-上海离婚律师钟涛

诉讼离婚案件到了第二次审理,可以缺席宣判吗-上海离婚律师钟涛

第二次起诉很不顺利,被告一直在躲避,好不容易把传票送达到,来年二月份开庭,我担心被告到时又要躲避,给审判造成困难,求助,可以缺席审判吗? 

问题补充:
如果开庭时,被告无法联系,那可以按照他在传票上填写的地址邮寄传呼吗

【钟涛律师解答】
可以,一般情况不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至131条的规定可概括出对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法律定义——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为保障法庭审判活动的公正与效率,维持法庭审判秩序,保障到庭参加审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出裁判的制度。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缺席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 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第二,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第三,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第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缺席判决必须在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时,要认真考虑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明事实的案件,如果被告拒不到庭,应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到庭,不能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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